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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 | 同学们最关心的法律问题搞明白了!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将正式施行。为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宣传普及“两法”中的新规定、新要求,5月24日下午,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法治副校长、北京市检一分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庞涛应邀到校,开展以“‘两法’来到你身边” 为主题的讲座。该校六年级至九年级的300余名学生参加讲座。



讲座前,检察官充分征集了学生们关心的各种法律问题,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兴趣点,从“两法”修订概况、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学生欺凌、性侵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等方面为学生们讲解授课。


在征集中同学们提问最多的是哪个问题呢?

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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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检察官特别向大家提示了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的新规定,提示大家要有法律意识和行为边界,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


此外

检察官还详细讲解了九种

未成年人可能会沾染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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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检察官提示大家,一些看似平常的不良行为不应被忽视,应当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如果对于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就很有可能出现更加严重的“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



讲座中,检察官结合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以及近期发生的一些学生不良行为事件,以案释法,让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其实就在自己身边,必须平日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讲座结束后,校方表示,讲座很成功,特别是中学生们感到收获很大。检察官结合即将实施的“两法”,为学生讲解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学生欺凌、性侵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等知识点,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很有帮助,希望今后多进行此类讲座,共同提高学生们的法治安全意识。



文字:庞   涛图片: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排版:周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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